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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4-11-07 23:41

编者按

重庆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昭示重庆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和提升司法能力上的积极作用,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市高法院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一批审结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制造大宗毒品的案件,有因索要毒资未果而杀害亲人的案件,有传授他人制毒方法的案件,有公职人员涉毒案件,有借助物流、顺风车寄递毒品的案件,有孕妇和网约车司机共同贩毒的案件,有通过境外邮包渗透入境的贩卖麻精药品案件,有走私“听话水”用于猥亵的案件,有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上头电子烟”依托咪酯、趁机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有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的案件,对这些毒品犯罪案件的依法审理,展现了我市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成果,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标准。现予以发布。

★ 目录 ★

01

周某等6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02

戴某故意杀人案

03

钱某制造毒品、韦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04

江某等3人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05

吴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06

钟某、陈某贩卖毒品案

07

易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08

唐某走私毒品、欺骗他人吸毒、强制猥亵案

09

谢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10

雷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11

付某贩卖毒品案

12

冯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

一、周某等6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制造毒品 毒品液体 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适用死刑惩治制造毒品源头性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某等人从云南购入13万余克毒品液体,并在重庆制造提炼出毒品,数量巨大,罪行严重。人民法院对于贩卖、运输、制造大宗毒品、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周某依法判处死刑,对同案犯根据其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分别判处刑罚,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

基本案情:2019年3月底,被告人周某指使被告人杨某向上家打款约120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液体,同时安排杨某、被告人孟某准备工具对甲基苯丙胺液体进行提炼。被告人丁某、龚某甲、龚某乙按照周某的安排,从上家处接收到周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液体后,装入货车水箱内,龚某甲驾驶该货车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货车水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8.1%的液态毒品135038克。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别对其余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依法执行了死刑。

二、戴某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毒品次生犯罪 故意杀人 死刑

典型意义: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衍生性,次生犯罪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被告人仅因向父母索要毒资被拒绝即将父母残忍杀害,作案后还两次购买毒品并在案发现场吸食,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对突破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的被告人依法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毒品次生犯罪严厉打击的坚定立场,也向全社会警示吸食毒品的严重危害。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被告人戴某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与其父亲戴某甲、母亲郝某共同居住。2020年9月2日,戴某向郝某索要现金遭拒,并遭到戴某甲、郝某责骂。戴某心生怨恨,遂持一把奶头锤向戴某甲头部猛力敲击十多下。郝某闻讯赶来,戴某又持奶头锤向郝某头部猛力敲击十多下,随后用水果刀捅刺郝某、戴某甲的颈部,致二人当场死亡。戴某从郝某黑色挎包内拿走现金2500余元,并将其中1500余元用于购买海洛因吸食。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戴某依法执行了死刑。

三、钱某制造毒品、韦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关键词:制造毒品 传授犯罪方法

典型意义:近年来,互联网飞速发展所带来的便捷性、隐蔽性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本案中,被告人韦某利用网络社交工具指导被告人钱某购买相应材料、分步指导毒品制造。韦某传授制毒方法致使钱某制造出大量毒品,犯罪后果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体现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的鲜明态度。

基本案情:2022年3月至6月,被告人钱某通过聊天软件向被告人韦某学习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并向韦某支付学费8000元。2022年6月8日,公安人员在钱某制毒房屋附近抓获钱某,并从该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液体10000余克和部分制毒工具。后公安人员将韦某抓获。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制造毒品罪对被告人钱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对被告人韦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江某等3人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关键词:制造毒品 公职人员

典型意义:公职人员参与毒品犯罪,与党纪国法背道而驰,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损害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共信任。被告人赖某时任重庆市某区卫生执法公职人员,却知法犯法伙同他人制造毒品。人民法院对身为公职人员的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彰显了对公职人员涉毒犯罪“零容忍”的严正立场。

基本案情:2021年9月左右,被告人江某分别与被告人庞某、赖某共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庞某、赖某先后出资交给江某,江某从他人处购买麻黄素,庞某负责购买制毒辅料。同年10月25日,江某利用麻黄素和制毒辅料制造甲基苯丙胺。次日,公安人员先后将江某、赖某、庞某抓获,并从江某住处查获4桶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计净重17106.80克。另从庞某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8.68克、氯胺酮1.63克、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的混合物5.47克等物品。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对被告人江某、庞某、赖某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吴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物流寄递 贩卖毒品

典型意义:在毒品犯罪网络化的趋势下,通过物流寄递渠道实现毒品交易与运输已经成为当下毒品贩运的重要手段。在物流寄递型毒品犯罪活动中,涉毒空间和信息分离、毒资和毒品分离,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新的挑战。本案被告人利用物流寄递方式交易、运输毒品,人民法院依法查明犯罪事实并判处相应刑罚,表明无论犯罪手段多么隐蔽,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与雷某(另案判刑)商议共同贩卖毒品。同年4月18日,吴某安排吴某甲(另案判刑)从某物流中心取走藏有毒品的11箱茶叶,吴某甲将毒品运送至某加油站附近交给雷某。雷某在将藏有毒品的茶叶运到某村庄藏匿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11箱茶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51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534.8克、海洛因438.3克。当日17时许,吴某通过顺风车平台联系驾驶员杨某,以1200元的价格雇佣杨某从某物流中心取出8箱货物,并运回秀山县。次日,上述8箱货物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从货物中查获海洛因1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98.6克。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吴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钟某、陈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孕妇 网约车司机

典型意义:近年来,有女性涉毒人员企图以怀孕生育为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本案中,被告人钟某在怀孕期间实施贩毒;被告人陈某系网约车司机,其明知乘客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车辆租赁、帮助收受毒资。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在钟某哺乳期结束后依法收监执行,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坚持司法人性化的同时,对涉毒犯罪“零容忍”的一贯立场。

基本案情:2023年3月底,被告人钟某为贩毒,自行收取和委托被告人陈某收取购毒人员柯某、翁某毒资共计30000元。同年4月1日,陈某为获取租车费用,在明知钟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将钟某送至重庆市江北区购买毒品,后将钟某送至重庆市綦江区完成净重27.84克甲基苯丙胺的交易,陈某获车费1000元。4月2日,钟某安排陈某至重庆市綦江区收取毒资现金40000元,陈某从中抽取1500元作为车费,将剩余38500元毒资交与钟某,后陈某驾车送钟某至重庆市江北区某处购毒。4月4日凌晨,钟某再次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至重庆市綦江区完成净重37.51克甲基苯丙胺的交易。

裁判结果: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对被告人钟某、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七、易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互联网 境外邮寄 电子支付

典型意义: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催生新的勾连方式、交易模式和支付手段。本案被告人通过境外软件建立群组,发布三唑仑、咪达唑仑等毒品售卖信息招揽买家,购毒人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向被告人购买毒品,并采取电子支付方式支付毒资,被告人再通过互联网软件联系境外上家以邮寄方式渗透入境。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基本案情:自2022年底起,被告人易某为牟利,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从境外购买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用于贩卖。2023年2月,易某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三唑仑和咪达唑仑给购毒人胡某,并由上家从境外分两次直接邮寄给胡某。同时,还从易某家中、快递包裹内查获部分毒品。经查,易某先后走私、贩卖毒品三唑仑4.87克、咪达唑仑29.82克、溴替唑仑1.5克。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八、唐某走私毒品、欺骗他人吸毒、强制猥亵案

关键词:“听话水” 境外购买 猥亵同性

典型意义:“听话水”又称“迷奸水”“神仙水”,主要成分为γ-羟基丁酸,是第三代新型毒品,无色无味,只需要几滴就可以使人昏睡,常被犯罪分子用于迷奸女性甚至是猥亵同性。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数罪并罚,体现了对新型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不断加大。

基本案情:2020年底,为猥亵同性室友李某,被告人唐某联系到境外卖家购买可致人昏迷的“听话水”,对方通过快递将伪装成护发产品的迷药从境外邮寄给唐某。后唐某又两次向境外卖家购买“听话水”。2021年1月7日,唐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购买的“听话水”放入饮料中欺骗其饮用,致其出现昏睡、头晕等症状。同年1月19日,唐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购买的“听话水”放入李某的食物中欺骗其食用致其昏睡,随后对李某实施猥亵。后海关人员在唐某家中查获了剩余的“听话水”7.79克,从中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走私毒品罪、欺骗他人吸毒罪、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谢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依托咪酯 电子烟 容留吸毒 性关系

典型意义: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将依托咪酯混入电子烟,这类“上头电子烟”实际为新型毒品。本案中,被告人出资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并在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容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吸食。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突出了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8日,被告人谢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某酒店,并支付房费。同年11月9日晚,谢某与蒋某等3人到KTV唱歌,期间让刘某(系未成年人)在内的数名女子进行营利性陪侍。次日凌晨5时许,谢某等4人返回酒店后,由谢某出资700元,谢某和蒋某外出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期间,刘某应邀约来到酒店房间。后谢某在该房间内容留刘某、蒋某等4人吸食该电子烟。刘某吸食后意识不清,蒋某等3人轮流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另案处理)。

裁判结果: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十、雷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容留吸毒 未成年人 新型毒品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社会阅历不足,好奇心重,容易遭受毒品危害,当前吸毒群体呈现低龄化趋势。本案被告人明知黄某、张某二人系未成年人,仍出资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并在入住的宾馆房间让二名未成年人吸食。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依法予以严惩的决心和立场。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雷某在某宾馆以其身份信息登记入住,并支付房费,与付某、刘某、杨某、张某(系未成年人)、黄某(系未成年人)进入该房间休息。经众人商议,由雷某垫资500元转账给杨某外出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带回宾馆房间。后6人在宾馆房间轮流吸食完该电子烟。

裁判结果: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付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依托咪酯 吸毒肇事

典型意义:一些吸毒人员在吸毒后产生精神迷幻,进而肇事、肇祸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贩卖给包括一名未成年人在内的4人,其中1人在吸食后精神产生错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新型毒品犯罪,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5日,被告人付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卖给彭某等4人(其中1人系未成年人),获利1500元。当晚,彭某驾驶车辆搭载另外3人,同时吸食电子烟,因意识不清发生交通事故,遂被公安人员查获。4人尿液检测结果均为依托咪酯阳性。

裁判结果: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冯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合成大麻素 上头电子烟

典型意义:不法分子往往将合成大麻素添加入电子烟油中或喷涂于烟丝等介质表面进行贩卖。本案被告人以售卖“上头电子烟”的幌子贩卖合成大麻素,破坏毒品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民法院根据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定罪处刑,同时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新型毒品诱惑,切莫以身试毒。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5日,王某向被告人金某求购“上头电子烟”,金某收取王某给付的2800元后,向被告人秦某求购毒品。秦某明知金某欲转卖牟利,收取金某给付的1800元后,向被告人冯某求购毒品。当日19时许,冯某收取毒资2000元后,将一支装有0.37克烟油的“上头电子烟”放置于重庆市江北区某处,并通过聊天软件指示放置方位。王某按照指示取得“上头电子烟”。后公安人员对“上头电子烟”进行了提取。经鉴定,此次交易的“上头电子烟”内烟油中含四种合成大麻素。

2022年9月30日,被告人冯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处,以2000元的价格将一支装有0.34克烟油的“上头电子烟”贩卖给王某。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此次交易的“上头电子烟”内烟油中含四种合成大麻素。

裁判结果: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金某、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重庆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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