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看失信人名单里有没有您的朋友
如您认识他们,快劝他们来主动履行
如您有线索,请及时拨打电话
举报电话:023-68316673
举报电话:023-68316675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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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被执行人 姓名 | 刘吉龙 |
执行案号 | (2022)渝0109执6131号 |
身份证号码 | 4206021973****0518 |
家庭地址 | 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办事处民族北路72号 |
未履行金额 | 37335.71元 |
举报电话 | 023-6831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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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被执行人 姓名 | 易勤阳 |
执行案号 | (2022)渝0109执6131号 |
身份证号码 | 3625261995****0815 |
家庭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茂花岗街道小区航桥村151号 |
未履行金额 | 42117.22元 |
举报电话 | 023-6831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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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被执行人 姓名 | 邓茂 |
执行案号 | (2023)渝0109执6684号 |
身份证号码 | 5102151982****7115 |
家庭地址 | 重庆市北碚区光荣村196号 2-3 |
未履行金额 | 2888192元 |
举报电话 | 023-6831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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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被执行人 姓名 | 鄢宇 |
执行案号 | (2023)渝0109执2040号 |
身份证号码 | 5139011994****5313 |
家庭地址 |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帅乡大道乐府江南7幢3一2 |
未履行金额 | 3882.75元 |
举报电话 | 023-6831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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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被执行人 姓名 | 何小龙 |
执行案号 | (2023)渝0109执6504号 |
身份证号码 | 5102241978****7794 |
家庭地址 | 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阳光村1组 |
未履行金额 | 9189.32元 |
举报电话 | 023-6831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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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被执行人 姓名 | 唐开芬 |
执行案号 | (2023)渝0109执3138号 |
身份证号码 | 5102151963****5420 |
家庭地址 | 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桔园小区98栋2单元1-1 |
未履行金额 | 204212.99元 |
举报电话 | 023-6831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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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被执行人 姓名 | 彭江宏 |
执行案号 | (2023)渝0109执3239号 |
身份证号码 | 5102151967****0457 |
家庭地址 | 重庆市北碚区劳动村2号6-2 |
未履行金额 | 50525元 |
举报电话 | 023-6831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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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被执行人 姓名 | 汪仁银 |
执行案号 | (2023)渝0109执4466号 |
身份证号码 | 5103221995****677X |
家庭地址 | 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大城乡砖房8组 |
未履行金额 | 10000元 |
举报电话 | 023-6831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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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被执行人 姓名 | 张笠 |
执行案号 | (2023)渝0109执4263号 |
身份证号码 | 5002301985****4874 |
家庭地址 | 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杨柳寺村5组10号 |
未履行金额 | 899851.58元 |
举报电话 | 023-6831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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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10
被执行人 姓名 | 黄彩霞 |
执行案号 | (2023)渝0109执恢426号 |
身份证号码 | 5221221993****6045 |
家庭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望龙门西山街2府衙41号 |
未履行金额 | 269946.09元 |
举报电话 | 023-68316673 |
*截至2024年8月21日,以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
特别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如下情形,可申请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如果您之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符合上述规定,请联系法院将您的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此处是指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栏目中删除,因为微信公众号无法更改已发布的文章。)
未经本院允许,严禁转载。任何公民、组织不得将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该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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