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6月12日星期四

   2025-07-27 kongyu670
核心提示:看每日法律资讯,知天下法律大事,欢迎关注国咨法听【高层法治动态】【最高法: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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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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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否定和整治,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案例具有严格落实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等规定,加强人格利益司法保障;聚焦网络、信息技术侵权新形态,引导和规范新兴技术正确运用;统筹人格权保护和网络侵权惩治,拓展技术蓬勃发展清朗空间;依法追究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大惩治力度四个特点。(来源:央视新闻)

【国咨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彰显了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坚定立场。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型侵权形态层出不穷。对此,法律积极应对,严格落实民法典规定,依法追究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一系列举措不仅大大加强了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还为网络空间的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这有助于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最高检: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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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与中央网信办网络数据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络工作部共同承办的2025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个人信息保护分论坛在安徽合肥举办。张雪樵介绍,检察机关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授权开展监督,督促协同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强化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规制,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篱笆”。(来源:最高检)

【国咨说】

个人信息保护分论坛的举办彰显了检察机关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深切关注。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推动监管部门切实担负责任,加强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管控。这一系列举措对于构建更加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免遭非法侵害。



【国内热点】


【海南:一学校食堂食材涉嫌虚假宣传等,被罚没约14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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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某大学附属小学海口学校存在伙食费未按照最长以一学期为周期“据实结算”,多收401996.60元;食堂食材虚假宣传;发布违规广告等违法行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某大学附属小学海口学校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42994.9元、没收届满没有退还的多付价款401996.6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澎湃新闻、海拔新闻APP)

【国咨说】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食堂进行行政处罚,体现了法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严厉打击。该案件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海南省市监局不仅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及时的查处,还通过这一行动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都不会被容忍。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消费者信心,也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制售“三无”化妆品,被罚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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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公安机关根据居民举报查封一家在电商平台售卖“三无”化妆品的店铺,并追查到产品制造商王某。经检测,其所制造的化妆品添加国家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激素,属于不合格产品。而王某在2017年至2024年间,累积销售金额共计28万余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来源:中国青年网、法治日报)

【国咨说】

化妆品作为直接接触人体的产品,其安全性至关重要。王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法律通过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判决结果也传递出法律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国际热点】


【欧盟:捷克、西班牙等国未能有效落实《数字服务法》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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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日前,欧盟委员会在声明中表示,已决定将捷克、西班牙、塞浦路斯、波兰和葡萄牙告上欧盟法院,原因是这些国家未能有效落实《数字服务法》。声明称,这些国家未能指定或授权国家数字服务协调员,也未按照《数字服务法》规定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来源:IT之家)

【国咨说】

本案彰显了《数字服务法》作为欧盟数字监管基石的严肃性。根据《数字服务法》规定,成员国须指定或授权国家数字服务协调员,并建立有效处罚机制,以确保法律落地。这些国家未能履行义务,直接违反了欧盟法,破坏了数字单一市场的法治统一性。欧盟的起诉不仅是对个别成员国的警示,更是对全体成员国的法律提醒,强调数字治理义务不容懈怠。



【学者观点】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论民事交易习惯的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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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仅根据习惯法对被告人定罪或进行重罚。但基于交易习惯出罪则是可能的。对于存在交易习惯但一方主张被害的情形,由于交易行为的正当化基础存在,可以将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为没有制造和实现法益风险,认定其阻却构成要件。基于交易习惯的出罪事由有较为广泛的射程。对于存在交易习惯的场合,当事人之间的系列交易可自动纳入合同整体之中,对其中某些提货不付款等行为可以否定诈骗犯罪成立;对于存在与交易相关的强制性法律,当事人通过一定交易规避民事法律的情形,考虑到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否定结果归属也是可能的,从而否定“有货代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托盘融资贸易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来源:政法论丛202501《论民事交易习惯的出罪》)

【国咨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提出的交易习惯出罪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思路。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重视交易习惯的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在特定经济往来中,若交易行为符合长期形成的商业惯例,即便形式上存在提货不付款等表象,也不应简单套用诈骗罪构成要件。这种出罪路径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也体现了刑法对民事自治领域的适度谦抑。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实习律师司雪晴

【服务热线】172 777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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